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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 ,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 100 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 4 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 ,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 、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 ,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 ,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 ,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
房地产开发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为了加强管理,促进部门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 ,完成公司走出房产开发第一步的战略目标,针对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及特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纪律和工作手册内容、条例。
第二条 禁止任何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 。
第三条 禁止任何个人有损害公司的形象 、声誉的行为。
第四条 禁止任何个人损害公司利益或破坏公司发展。
第五条 员工要严格执行公司考勤、考核制度,合理安排好年假 ,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工作期间,不做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工作时 ,严格禁止利用电脑玩游戏),严禁利用工作便利条件做其他影响工作的事情 。
第六条 员工要发挥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同时应加强业务学习(本部门制定相应的学习、培训计划及制度),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掌握政策法规 ,熟悉规划程序,恪守办事程序,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
第七条 员工严格按照公司 、部门各项批示、计划完成工作 ,服从工作安排,恪尽职守,廉洁奉公 。
第八条 员工对自己的工作有计划安排 ,有总结,及时发现问题与不足,部门根据工作情况按周、月 、季工作小结汇报会 ,建立例会制度。
第九条 员工团结协作,同舟共济,不利团结的话不说 ,不利团结的事不做,保持良好的团队形象,同时按照公司要求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工作,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
第十条 员工在接待来电、来访时要用礼貌用语 ,不得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吵闹或使用粗鲁语言,不得影响其他人的正常办公 。
第十一条 员工要厉行节约,不能铺张浪费 ,充分利用办公材料,草稿双面打印;降低消耗,增加收入 ,提高效益;办公用品个人保管制,人为损坏要赔偿。
第十二条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及时做好各种资料的搜集 、整理、归档工作,确保档案移交的完整性。
第十三条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对公司、部门规定为保密的内容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
第十四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按规定履行审核 、签订、归档手续,签订后的合同应注意专门保管,并注意保密措施。
第十五条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即日起执行 。
以上是一份房地产公司开发部的管理制度一份 ,!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法律分析:房地产开发需要五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五证”。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 、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三)工程施工合同;(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二十七条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 、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行为 ,保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商品房的经营活动和有关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 ,实行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 。
区、县(自治县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土地、房屋、工商 、计划、规划、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并符合本条例有关资质的规定 。
取得营业执照和经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第六条 设立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五千万元以上;
(二)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建筑、土木工程 、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四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二十人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
(三)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近三年累计竣工建筑面积三十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或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五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百分之百。第七条 设立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二千万元以上;
(二)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建筑 、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十人。其中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十五人,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
(三)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近三年累计竣工建筑面积十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 ,或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三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百分之百。第八条 设立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八百万元以上;
(二)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建筑 、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十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五人,总工程师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具有二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累计竣工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或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百分之百 。第九条 设立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
(二)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建筑 、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五人。其中,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配有专业统计人员。第十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到市或区 、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资质初审,然后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批手续 。
*注:本条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取消。第十一条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章程;
(二)验资证明;
(三)企业发起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专职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五)企业办公地点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申请后十日内发出书面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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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的签约作者“念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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